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4民初240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致远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云虹花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铜***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街道(原思**)安化街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致远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铜***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已与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铜***供电局就工程所涉争议达成口头共识为由,主动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何 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帜
书 记 员 张 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