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浩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宇浩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1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宇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寿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XX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宇浩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8)浙0182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8)浙0182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