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8民初41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