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2民初3572号
原告:内蒙古铸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南大营子村7号营坊砖厂(原兴达砖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天丰商贸城A区A2号楼1-101(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内蒙古铸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内蒙古铸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铸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铸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0元(原告内蒙古铸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铸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韩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