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2民初1832号
原告:***,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安大街36号。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泰山东路与顺兴大街交叉口东北角。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东路20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