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某某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申70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2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201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站前东路6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昌明南大街66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1民终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联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导致被申请人**受伤的线系由再审申请人联通公司线杆垂下,系认定事实错误。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案涉线系由再审申请人的线杆垂下,2015年百度实景地图可以明显看出案涉事故线不是从再审申请人的出线口接出,法院也到现场查勘,因事故现场已遭破坏无法还原,一、二审法院将保全现场及取证义务判归给再审申请人联通公司无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认定的被申请人经济损失过高,且责任划分有失公平,判决被申请人**方仅承担10%的责任有失公平,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电动车不能作为载人的交通工具,更何况承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存在过错。在行驶的过程中监护人未尽到安全行驶的注意义务,导致被申请人**受伤,故原审法院仅判决其承担10%的责任过低。综上所述,在被申请人**无法证实案涉线路系再审申请人所有或者管理的前提下,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因再审申请人对自己的线杆管理不到位承担30%的管理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侵权责任的发生是由于联通公司对其所有的线杆疏于管理所致,被申请人的损失与联通公司的设备具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而监护人的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是次要责任。在联通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由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联通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