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某某朋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67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安大街3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朋,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20号。 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泰山东路与顺兴大街交叉口东北角。 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朋,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民终7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排除了线杆倒伏中的天气因素是错误的。线杆倒伏是多因一果,既然原审法院认定了天气原因,就应当适当减除天气原因的份额。原审法院未予减除明显不妥。二、原审判决认定**朋的损失数额明显不当。四川现代农业司法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农作物损失原因及损失数额的鉴定,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报告没有分析整个地块的土质、水肥管理等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因素,该鉴定报告违背常理。鉴定机构的收费明显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应进行调整。三、本案责任应由三方分担,原审判决免除了联通公司的责任明显不当。2001年申请人与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签订的一份共建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与原联通两家公司共建涉案的架空线杆,由两家公司共同出资,共同使用。后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也无偿使用涉案线杆。现在涉案的线杆是上述三家公司的,倒伏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三家公司分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疏于管理,未及时对存在风险的线杆采取维护、更换等措施,致使线杆倒塌造成被申请人种植的白山药受损,因涉案线杆的所有人是申请人,故原审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律程序委托四川现代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白山药的损失数额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具备相关鉴定资质,且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格,故该鉴定报告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受到损失的具体数额。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损失应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分担。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倒塌线杆属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所有并使用,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