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与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3971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2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156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IDC主机托管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通信服务费394241元,并支付违约金104244.67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以后另计至**之日;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IDC主机托管协议一份,由原告为被告提供IDC主机托管服务,被告方按月支付费用。2017年2月25日和2018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变更。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并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全额支付,至今仍欠通信服务费394241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1567室,但实际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0号冠捷北京恒空间二层(世纪互联新办公区),该地址为申请人与其股东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同一办公地址。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此该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因履行协议所产生的争议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应当以被告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0号冠捷北京恒空间二层(世纪互联新办公区)为住所地,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