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6财保129号
申请人:汝阳县**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5817335948,住所地:汝阳县柏树乡花沟村。
法定代表人:马聪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飞,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63736237,住所地: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锦绣城4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汝阳县**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2000********的账户资金779150.4元。申请人汝阳县**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779150.4元的保函,保单号为:1320316390185839××××,保证申请保全错误而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汝阳县**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了其与被申请人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后能够顺利执行,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为:2000********的账户资金77915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15.75元,由申请人汝阳县**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毛海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翟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