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5482号
原告:安徽宏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6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UOHY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国际丝网产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031165X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宏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宏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宏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宏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7元,由原告安徽宏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