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8620号
原告: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诚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031165X6。
法定代表人:卢春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高层小区FL3栋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3862Q。
法定代表人:林正刚,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