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京上电缆有限公司、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3866号之二
原告:河北京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侯口乡城北村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胡京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国,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诚信路北侧安徽省徽源电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京上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景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京上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河北京上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京上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44元,减半收取计9872元,由河北京上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