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23民初249号 原告:***,女,生于1967年3月29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80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男,生于1995年8月2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 被告: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260号天地人和达州书城1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064470247L。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57年10月27日,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杨柳路288号秦巴医贸园A区商业城A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623449423。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86年7月31日,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男,生于1972年2月12日,住四川省。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