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7046号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按40%收取228元,由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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