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四川某乙有限公司达川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03民初632号 原告:四川中蓉达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高新区斌郎街道堰坝社区2组四川达优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活动用房3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69JRE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诚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诚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红星国际广场A、B区1-2幢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064470247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川区分公司,住所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骑龙大道79号11栋2-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89P7749。 负责人:***。 原告四川中蓉达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川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中蓉达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蓉达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四川中蓉达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