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237民初1992号
原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8号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89732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由被告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赔付二原告已支付给***的医药费33979.98元,伤残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411.21元,车辆财产损失费5060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1日,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承租方,***为出租方,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签订地法院进行诉讼。由于被告未能按时发放民工工资,且没有安排指定的位置停车,导致民工***于2018年12月4日在挪车时,车辆撞在洞壁上而受伤。后***提起(2019)渝0237民初2702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积极的答辩应诉。该案二审中以调解结案并得以履行。
考量《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3.1租赁内容:“配合甲方施工现场洞渣等服务内容。租赁期间为租赁机械提供指定的地点存放机械设备……等规定内容,足以证明管理人是合同甲方,且正是其管理缺失导致了2018年12月4日人伤车毁的事故。***、***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包括已经赔付给***的部分),被告方负担至少70%。至今被告没有负担相应的损失。
被告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安全施工协议,原告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本案原告***非合同的适格主体。3.原、被告的结算单上清楚的记载了被告支付了原告的合同款及原、被告的合同关系即刻解除。故被告不承担原告所提的相关损失。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7年2月18日,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郑万铁路重庆段二分部与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郑万铁路二分部出渣运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小三峡隧道2号横洞、2号支洞、2号平导及通过2号横洞施工小三峡隧道正洞出碴运输工程分包给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1日,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乙方的机械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装卸车,型号为红岩金刚,数量4台,月租费21000元,操作人员每车1人;第二条租赁期限:2.1租赁期限暂定自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共计12个月;……第三条租赁内容和地点:3.1租赁内容:配合甲方施工现场洞渣等服务内容;3.2使用地点: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龙雾村郑万铁路3标二分部2号横洞施工现场;第四条租赁方式及所有权。4.1租赁方式:乙方为每台机械设备配备1名操作人员,人员工资已包含在租赁费用中,人员生活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只提供住宿;……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7.1甲方的权利利义务;7.1.1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严禁违章指挥……7.2乙方的权利义务:7.2.1按合约定提供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并为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购买相应保险;7.2.2操作人员必须依法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等完成合同必须的资格证照,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服务,负责租赁期间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承担相应费用,承担机械设备的毁损、丢失等风险;……7.2.10负责租赁机械设备进退场运输、道路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乙方及第三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进行赔偿;第十条其它:10.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承租方: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租方:***”。
2018年6月20日,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再次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乙方:***。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立方针,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郑万铁路重庆段二分部2号横洞出碴;工程地点:重庆市巫山县境内;……10.乙方承诺:1.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安全防护不到位,所发生一切事故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2.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条事故报告、处理与责任:3.因乙方管理或防范、防护措施不力或乙方作业人员违章等原因导致发生的各种伤亡、机械设备损坏、职业病、中毒、火灾、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可在计算支付中直接扣除。同时,乙方还要接受甲方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甲方: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乙方:***”。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装卸车4台中,其中***3台、***1台。
2018年7月3日,原告***聘请***为驾驶员负责洞渣的清运工作。2018年12月4日,***在挪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在洞壁上造成***受伤的事故。***于2019年7月17日以***、***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庭审中***陈述事故发生时,发动车辆后未挂进档位便滑动车辆,由于路况湿滑,光线又不好,再加上坡度较陡,一直下坡,没处理好,致使车辆撞在洞壁上受伤。本院以(2019)渝0237民初2702号判决书判决***、***对上述事故承担70%的责任,***本人承担30%的责任。***不服(2019)渝0237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遂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2民终3252号民事调解,达成以下调解内容:“一、由***赔偿***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康复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3411.21元【此款***同意在***申请对***在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20万元债权保全款解除的当日直接支付给***,巫山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7民初2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驾驶红岩金刚货车造成的车辆损失应由***承担的部分与***欠***的工资款相互抵除,互不再承担给付义务。”
本案庭审中,原告***称其与***无合伙关系,开始是***与被告工作人员协商租赁事宜,后由***去签订的合同。现已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
本院认为,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从合同形式上,***并非《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从二原告的内部关系上,原告***称其与***无合伙关系,故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适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但是,根据审理查明,在履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租赁合同中***驾驶的红岩金刚为原告***所有,在事故发生之后,***为赔偿责任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可作为原告起诉承租方。
二原告要求被告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配赔付责任,从实体上,本院认为,从被告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4.1租赁方式:乙方为每台机械设备配备1名操作人员,人员工资已包含在租赁费用中,人员生活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只提供住宿;7.2.1按合约定提供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并为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购买相应保险;7.2.10负责租赁机械设备进退场运输、道路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乙方及第三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进行赔偿。被告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再次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10.乙方承诺:1.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安全防护不到位,所发生一切事故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2.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条事故报告、处理与责任:事故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均由乙方承担……”。从以上约定可以看出,被告重庆铄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费中包括驾驶员工资,***的工资由原告支付,同时双方约定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担。另外,根据事故当事人***的陈述,事故发生系其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且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事故系被告管理失职的原因导致,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赔付相关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