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三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21民催3号

申请人:浙江三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681592179。

法定代表人:周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丹,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三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1年3月1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汇票付款期限也已到期,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三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号码:001××××0919,票面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浙江三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平湖市明湖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15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三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三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祖国宏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