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金宇科技有限公司

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金宇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590号之一 原告: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昌厦公路旁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05641454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金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汇丰路26号(乐清市金宇发动机研究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787239X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金宇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乐清市金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清市金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原告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