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9755号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118号楼7层70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东路5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1106号5A层0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论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论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8幢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体育传媒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电信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电视北京公司)、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海南视听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南电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爱上电视北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被告海南视听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宁体育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其中包括经济损失49万元以及合理费用1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差旅费,均摊至本案为612.6元;律师费1万元。本案合理费用共主张1万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付出巨大成本获得传播2019赛季中超赛事的著作权权利,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开发经营中超联赛的互联网及各种多媒体版权权利,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又将上述权利授予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后原告经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授权获得2019赛季中超联赛节目包括全部二百四十场比赛、开幕式、颁奖活动在内的所有联赛官方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IPTV等新媒体的独家网络视频权。故原告依法获得2019赛季中超联赛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原告依法享有权利提起本次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三被告作为海南地区“海南电信IPTV”的运营商以及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传播2019赛季中超联赛比赛节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的巨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共同运营的“海南电信IPTV”,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公众提供“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11轮-广州恒大淘宝VS深圳佳兆业”比赛的点播服务。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三、原告为竞争成为中超联赛的合作方,付出了极其高额的经济成本和人力物力,涉案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广,对原告的侵害程度严重。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ChineseFootballAssociationSuperLeague),简称“中超”,参赛球队数固定在16支,是中国大陆地区最高级别的职业足球联赛。中超联赛开始于2004年,前身为1989年成立的中国足球甲A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组织,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是全亚洲最具竞争力、平均上座率最高的足球联赛之一,冠军将获得火神杯。根据国际足球历史和统计联合会2017年最新排名,中超联赛排名世界第36位,亚洲联赛第3位。2019赛季中超联赛新赛季于3月1日开赛,12月1日收官,跨度9个月,是有史以来最长的一次。涉案两支队伍均为中超传统豪门强队,两者对战的赛事具有超大关注度,商业价值极高。原告是经过激烈竞争,付出极其高额的成本代价,方能获得中超赛事的媒体播放权。三被告共同运营的“海南电信IPTV”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其传播行为替代了原告关联公司网站的传播效果,直接分流了一部分原告的用户流量,且三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原告独家播出比赛的宣传效果,极大地降低了原告就中超赛事的商业合作价值。三被告在不经正规授权也不购买播放权利的情况下,大肆传播中超赛事节目,扰乱正规版权市场秩序,无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其行为对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海南电信公司辩称:一、海南电信公司与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及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所签订的《IPTV业务合作协议》以及实际履行过程来看,海南电信公司负责IPTV业务的技术管理、网络支撑、传送,爱上公司负责提供内容,且该内容存储于爱上公司的服务器上。因此,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海南电信公司本身的技术支持和传输并不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应予驳回。二、IPTV平台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工作深入开展的通知》(国协办〔2016〕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17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97号)等规定由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海南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建设与管理,与海南电信公司无关。三、原告本身所取得的授权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海南电信公司及第三人的经营方式被定义为电视(TV),与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合作,属于广电局管理范围的广播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行为根本没有权利依据。
被告爱上电视北京公司辩称,苏宁公司所获授权无效,无权提起诉讼。(一)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从中国足球协会获得的权利种类不清,该授权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根据苏宁公司提交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133号公证书,“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书”中足协授权中超公司对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进行市场开发和推广,进行洽谈、谈判及签署相关协议。但是该授权书并没有明确授予中超公司的著作权权利种类,更没有明确授予中超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证据中明确写到“本授权为中国足球协会对中超联赛资源代理开发经营的唯一授权”,由此可见,足协授予中超公司的是代理开发经营权,而非著作权许可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因此,中超公司无权行使中超联赛的著作权、更无权授权体奥公司行使相关著作权。(二)体奥公司从中超公司获得的权利种类不清,该授权无效。根据苏宁公司提供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134号公证书,“授权书”中中超公司授权给体奥公司的权利为“公共信号制作权”、“独家电视转播权和独家电视产品权”、“独家新媒体网络视频权和独家网络产品权”等,这些权利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权利,尤其是“独家电视产品权”的概念十分令人费解,难以界定其法律性质。网络视频权及网络产品权的概念非常模糊,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或者非专有使用.......因此,该授权书的许可使用权利种类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因此,体奥公司无权行使中超联赛的著作权,更无权授权苏宁公司行使相关著作权。(三)即使体奥公司所获授权有效,因中超公司已向体奥公司发送中超联赛版权合作解约函,苏宁公司享有的权利基础已经失效。根据北京日报《5年80亿成为历史中超“天价版权”时代结束》的报道,中超公司已向体奥公司发出解约函。2020年,受疫情及其他客观因素影响,苏宁公司面临经济困境,在向体奥公司给付转播合作费用的过程中举步维艰。据了解,直到牛年春节到来前,体奥动力受上述因素影响,仅向中超公司支付了1.5亿元的2020赛季版权合作费用。但这一数额与合作双方约定的应付额度存在巨大差距。面对合作方面临的困境,中超公司经内部沟通及理性分析后,认为对方已很难及时给付合作费用,因此决定向体奥动力发出解约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由此可知,中超公司已向体奥公司发送中超联赛版权合作解约函,双方的合作已经终止。苏宁公司享有的权利基础已经不存在,故苏宁公司无权对本案提起诉讼。(四)体奥公司的转授权行为违反了和中超公司之间关于转授权的规定,因此苏宁公司所获授权无效。根据苏宁公司提供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134号公证书,“授权书”中中超公司授权给体奥公司的“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独家新媒体网络视频权和独家网络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而在体奥公司作出的“著作权声明书”中,体奥公司确认,有关“2019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任何现行可行的新媒体播出方式,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进行直播、点播、轮播的独家权利,全部授予了苏宁公司”。如果将中超公司授予体奥公司的“独家新媒体网络视频权和独家网络产品权”理解为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体奥公司授权给苏宁公司的“任何现行可行的新媒体播出方式”也应当理解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说,体奥公司将其获取的“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独家新媒体网络视频权和独家网络产品权”全部授予了苏宁公司。显然体奥公司的转授权行为违反了和中超公司之间关于转授权的规定,因此苏宁公司所获授权无效。(五)即使苏宁公司所获授权有效,其也并未获得独家授权。在体奥公司作出的授权证明中,体奥公司确认,有关“2019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任何现行可行的新媒体播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无线网络、2G/3G/4G/5G网络、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全国各大拥有IPTV传输牌照的运营商经营的IPTV电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经营的“中国IPTV”电视业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经营的“中国IPTV”电视业务等)、数字视频广播(DVB)、数字电视(DigitalTV)、基于OTT设备的媒体、智慧电视),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进行直播、点播、轮播的独家权利,全部授予了苏宁公司”。然而,根据体奥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订的《中国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体奥公司同样将“直播、延时转播、重播”的权利许可给中央电视台,约定如下:2.1播出类型:直播、延时转播、重播,播出内容包括赛事正赛、新闻报道及根据赛事内容制作的赛事集锦和其他自制节目。2.4播出平台:CCTV5、CCTV5+、风云足球;中央电视台拥有、运营和/或管理的网站、客户端软件及APP、IPTV、OTT等平台播出,其中IPTV及OTT权利不包括每轮单选的两场新媒体场次;且不可将所授权的内容转授权至任何第三方机构。在体奥公司作出的“著作权声明书”中,体奥公司将IPTV、基于OTT设备的媒体、智慧电视等定义为“新媒体播出方式”,并将通过这些设备进行直播、点播、轮播的独家权利,独家授予了苏宁公司。然而在《中国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中,体奥公司同样将在网站、客户端软件及IPTV、OTT上播出的权利授予了中央电视台。那么按照体奥公司作出的“著作权声明书”中的逻辑,中央电视台同样获得了以“新媒体播出方式”进行直播、延时转播、重播的权利,那么苏宁公司获得的授权又怎么能说是独家?体奥公司作出的著作权声明不符合事实,无法证明苏宁公司获得了独家授权。(六)苏宁公司并非专有使用权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根据《中国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体奥公司将“直播、延时转播、重播”的权利许可给中央电视台。而在体奥公司作出的授权证明中,体奥公司确认,有关“2019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进行直播、点播、轮播的独家权利,全部授予了苏宁公司”。可见,体奥公司将中超联赛的权利同时授予了多家公司,即使苏宁公司拥有相关著作权利,苏宁公司拥有的许可权也并非专有使用权。此外,根据体奥公司作出的“著作权声明书”,体奥公司明确表示“中央电视....能在其自有平台行使上述部分权利。”可见,苏宁公司并非中超联赛唯一被授权主体。根据授权书内容和知识产权诉讼关于专有使用权人(独占排他使用权人)、独家许可权利人、普通许可权利人在进行诉讼时的诉讼主体安排的基本规定和原理、苏宁公司不能独立提起诉讼。
即使涉案平台播放涉案节目侵权,被告海南电信公司因属于“传输分发服务单位”而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一)被告海南电信公司属于IPTV业务中的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IPTV三方主体作出了明确要求,即:(1)集成播控服务主体:中央电视台以及各省电视台负责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a)资质要求: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b)与内容提供平台关系:在提供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为其提供优质的信号接入服务,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c)监管要求: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应立即切断节目源,并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报告;(d)许可持证机构:一级集成播控牌照:全国IPTV集成播控服务许可持证机构:中央电视台;二级集成播控牌照:31张(各省电视台1张(不含港澳台)。(2)内容提供服务主体:如内蒙古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负责建设和运营内容提供平台,组织、编辑和审核节目内容。(a)资质要求: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2000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30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b)与集成播控平台关系: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应当经过集成播控服务单位设立的集成播控平台统一集成后提供给用户。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集成播控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接入服务;(c)监管要求:负责审查其内容提供平台上的节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和版权管理要求,并进行播前审查。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报告。(3)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主体: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传输管理制度,保障网络传输安全。(a)资质要求: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b)监管要求: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传输分发服务前,应当查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c)许可持证机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根据爱上公司与海南电信公司签订的《IPTV业务合作协议》,在本案中被告海南电信公司属于IPTV传输服务主体。(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存在两个关键点,对于判定IPTV业务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1)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进行分工合作指向的是共同提供被诉侵权内容,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涉及的全部工作内容。在本案中,被告海南电信公司属于IPTV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IPTV业务中被告海南电信公司负责对IPTV传输系统的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对于集成播控平台中的具体内容根本没有控制权,即被告海南电信公司并未共同提供被诉侵权内容,因此被告海南电信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即使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进行分工合作共同提供被诉侵权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一定构成共同侵权。而仅在其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才须承担连带责任。判定传输分发服务单位与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主要需判断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2000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30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在本案中,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是中央电视台,且爱上公司向被告提供了《中国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中央电视台有权在IPTV上播放涉案节目,因此被告作为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有理由相信其为IPTV平台提供的节目具有合法来源,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此外,《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参考问答(24):涉IPTV著作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亦规定:“第二,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签订并严格履行了IPTV业务合作合同,且被诉侵权内容不由电信企业提供,鉴于电信企业既未提供被诉侵权内容,又对集成播控平台中的具体内容无控制权,可以认定电信企业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电信企业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海南电信公司负责对IPTV传输系统的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并未提供涉案作品,对集成播控平台中的具体内容无控制权,因此,被告海南电信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5951号案件中认定:在涉及IPTV案件中,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签订并严格履行了IPTV业务合作合同,且被诉侵权内容不由电信企业提供,鉴于电信企业既未提供被诉侵权内容,又对集成播控平台中的具体内容无控制权,可以认定电信企业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电信企业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安徽联通公司与爱上电视公司、海豚公司签署的IPTV合作协议,爱上电视公司负责全国性节目资源的组织和提供、视听内容的合法性审核等,安徽联通公司负责IPTV传输系统及基础网络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系由爱上电视公司提供,而非安徽联通公司提供,双方亦不存在共同提供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意思联络。同时,安徽联通公司严格履行了IPTV合作协议,且对涉案体育赛事节目并无控制权,收取的费用亦为提供宽带传输服务的一般性服务费用。因此,应当认定安徽联通公司仅提供IPTV业务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不构成共同侵权。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在本案中,海南电信公司仅提供传输分发服务,涉案节目由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海南电信公司既未共同提供涉案节目,又不存在过错,因此海南电信公司作为IPTV业务的传输分发单位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诉法规定,原告对其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未充分举证其合理费用。因此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海南视听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涉案赛事节目权利所涉事实
2017年3月7日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本会作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财务权利等。(二)本会可根据需要以单独、合作或授权等方式行使上述权利。
2013年3月5日,中国足球协会出具授权书,载明内容概括如下:依照《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超联赛的所有权利的拥有者。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权利、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等。我会授权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开发经营中超联赛的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各种多媒体版权。中超联赛冠名权、赛场广告权、专项物品供应权,中超联赛形象设计、信息资源、品牌资源等无形资产,中超联赛可能产生的其他权利和资源(不包括俱乐部自身资产所形成的资源)。允许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开发和推广,有权进行洽谈、谈判及签署相关协议等。本授权为中国足球协会对中超联赛资源代理开发经营的唯一授权,有效期十年(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2日,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体奥公司拥有2016—2020赛季中超联赛以下权益:1.独家全部240场比赛公共信号制作权。2.中国大陆境内全国卫星电视台和地方卫星电视台独家电视转播权和独家电视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3.中国大陆境内地方电视台(非卫星频道)独家电视转播权和独家电视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4.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独家新媒体网络视频权和独家网络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新媒体是指除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外,基于数字和网络等新技术支撑下的媒体形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媒体(网站、互联网电视、OTT、网络广播、搜索引擎等)、移动终端(手机、平板电脑等)、新型电视媒体(IPTV、互联网电视、OTT、数字电视),及在合同存续期间随着技术革新出现的所有新兴媒体形态和新兴终端。授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5日作出关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对体奥公司与原告2018-2025赛季中超联赛授权权利的说明载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与体奥公司于2018年签订《2018-2025中超联赛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及版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体奥公司获得中超联赛的独家性或者排他性中超联赛全部比赛公用信号制作权(包含集锦编辑制作)、独家赛事转播权、独家赛事数据等权益,并获得中超联赛视音频节目的全媒体版权使用权和转授权权利。”体奥公司向原告授权2018-2025赛季新媒体权利独家授权并未超越或违反体奥公司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在先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由体奥公司被许可的授权范围。
体奥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作出对原告的授权证明,载明内容概括如下:1.授权期限: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2.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包括澳门和台湾);3.授权赛事:2019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包括全部二百四十(240)场比赛,以及开幕式、颁奖活动在内的所有联赛官方活动;4.授权内容:现场直播比赛节目、延迟播出比赛节目、可对授权内容进行剪辑、制作中超联赛网络音视频节目;5.授权权利:(1)授权内容的独家网络视频权及网络产品权;(2)授权内容在经体奥公司确认的特定频道的数字电视转播权;(3)独家广播传播权及广播产品权;(4)在商业广场、电影院、酒吧、卡拉OK厅等公开场所独家向公众提供播放、下载、阅读、展示、显示服务的权利;(5)制止对授权权利的侵权的权利;6.授权平台:原告集团控股运营的控制运营的或与原告之外的主体联合运营且基于授权播出方式的新媒体平台;7.播出方式:任何现行可行的基于新媒体的播出方式(“新媒体”指传统电视渠道之外可用于传输赛事相关内容的任何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无线网络、2G/3G/4G/5G网络、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数字视频广播(DVB)、数字电视(DigitalTV)、基于OTT设备的媒体、智慧电视)。原告及其关联机构有权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以阻止对授权内容中节目及剪辑的未经授权的传输或分发,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原告已经或者将要采取上述法律措施。
体奥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权利确认函》载明,就《授权证明》中所列授权权利“(1)授权内容的独家网络视频权及网络产品权”进行明确如下:网络视频权:经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由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开发经营授权的,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中超联赛,许可网络媒介,使用、利用比赛直播公共信号内容或自行采集的直播信号内容、其他电视台的直播信号内容、直播视频流、实况录像、新闻报道及比赛片段、赛事集锦、专题报道,剪辑、短视频、Gif等动态图片等所有赛事版权客体,通过同步实时直播、转播、延时转播、实况录播、重播、点播、轮播、其他线性及非线性传输和播放、图文直播和点播、VR、虚拟演示的2D和3D效果的播放方式和其他有线无线传播方式,向公众或者特定群体提供中超联赛比赛和相关活动及其赛事版权客体的传输和播放的权利。确认原告于《授权证明》所列授权期内,就中超联赛享有包括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直播权、网络转播、轮播在内的独家网络视频权以及网络产品权。原告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就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等所有法律维权措施。本确认函未涉及事项,与《授权证明》所约定内容一致。
2019年12月1日,体奥公司出具关于中超联赛公用信号的情况说明载明:体奥公司拥有2018-2025赛季中超联赛的公共信号制作权,负责中超联赛公用信号制作执行。2019-2020赛季中超联赛系由体奥公司按照《中超联赛公用信号转播手册》规范之要求进行拍摄制作。体奥公司通过在比赛现场设置数台不同机位的录像设备,摄像比赛画面、拾取球场声音信号,导演及团队选取各机位拍摄的画面素材。经由体奥公司负责现场摄制,最终形成标准高清视频信号,而后以光缆传输和卫星传输两种方式将公用信号同步至中央电视台和原告两方演播室。两方在接收到的原始公用信号视频基础上,各自通过添加解说以及在赛事开场、中场等时段穿插广告或集锦,分别形成CCTV5版本和PP体育版本,但两方播放的整场比赛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实际一致,即为体奥公司创作的赛事公用信号版本。
体奥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出具体关于“2019赛季中超联赛”与中超公司授权合同履行情况说明,载明:我司曾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18-2025中超联赛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及版权合作协议》,获得中超联赛全部比赛公用信号制作权、独家赛事转播权、独家赛事数据等权益,并获得中超联赛音视频节目的全媒体版权使用权和转授权等相关权利。关于“2019赛季中超联赛”所涉版权购买费用以及其他所有合同义务,我司已向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实际履行完毕。我司依法享有中超公司授予的就“2019赛季中超联赛”相关权益,且我司就“2019赛季中超联赛”于2019年3月1日出具《授权证明》以及2019年11月18日出具《权利确认函》中授权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使用的相关权利同样合法有效。
二、关于被告侵权行为
(2019)琼崖证字第5205号公证书,记载如下取证内容:公证人员于2019年6月24日到海口市秀英区鲁能·钓鱼台·美高梅1幢1单元12层1202号房屋,公证人员对置于房内的电视机、机顶盒等进行检查,随后,打开电视机、机顶盒,使用电视机遥控器在该电视上点播了需要保全的体育赛事,使用电视机遥控器在该电视上依次点击“点播”“体育”“足球”,点击“广州恒大淘宝-深圳佳兆业”播放涉案赛事,左上部显示“CCTV5+”的标识。公证员对该过程使用设备进行了录像,并对申请人指定的内容进行了拍照。
经查,涉案赛事节目于2019年5月26日直播。
三、关于二被告抗辩的事实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31日发布国办发〔2015〕65号《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写明“加快在全国全面推进三网融合,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促进次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工作目标包括“三网融合全面推进。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将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实质性开展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自全国范围推动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加快推动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对接。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广播地市播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和完善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管理,负责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以及电子节目指南(EPG)等管理,。IPTV全部内容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IPTV集成播控平台集成后,经一个接口统一提供给电信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电信企业可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后统一纳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和EPG。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积极配合、平等协商,做好IPTV传输系统与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对接”;“加快推进新兴业务发展。。鼓励广电、电信企业及其他内容服务、增值服务企业充分利用三网融合的有利条件,。通过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IPTV及其他融合性业务,带动关键设备、软件、系统的产业化,推动三网融合与相关行业应用相结合,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三网融合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的研发制造。。鼓励电信、广电企业及其他内容服务、增值服务企业加强协作配合,创新产业形态和市场推广模式,鼓励创建三网融合相关产业联盟,凝聚相关产业及上下游资源共同推动产业链成熟与发展,促进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等。
《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载明,甲方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以下简称央视体育频道)、乙方体奥公司,达成如下约定,赛事名称:2018-2025中国平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赛事电视信号/节目制作方: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赛事电视信号/节目版权归属方:中国足球协会,播出类型:直播、延时转播、重播、播出内容包括赛事正赛、新闻报道及根据赛事内容制作的赛事集锦和其他自制节目。播出时长:中超联赛每轮两场比赛,其中一场原则上为周六晚间时段,另一场任选:另外授权10场比赛用于场次调剂,但每轮播出不超过3场比赛。新媒体除70场电视场次以外,每轮比赛另选2场,共130场比赛。播出平台:CCTV5。IPTV等平台,其中IPTV及OTT权利不包括每轮单选的两场新媒体场次(共60场);且不可将所授权的内容转授权至任何第三方,许可期限赛事播出之日起一年内,许可性质,全国卫视独家授权。
2019年4月,爱上电视北京公司(甲方)、海南广播电视总台(乙方)与海南电信公司(丙方)签订《IPTV业务合作协议》,其中载明:三、三方权利和责任3.1甲方权利和责任3.1.1负责制定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海南省分平台的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开发和提供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的系统软件,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技术方案涉及IPTV传输系统的系统、终端、对接接口标准等方面内容的,甲方参照丙方的技术标准,与丙方协商制定。)3.1.2负责组织建设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指导乙方建设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3.1.3负责全国性节目资源的组织和提供,并负责接入IPTV内容服务平台,同时负责全国性的IPTV节目内容的生产、审看和产品规划,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1.4根据国家政策指导和全国市场需求情况,扩充总平台接入全国性内容服务平台的数量(扩大节目来源),不断推出新业态产品,满足用户需要。3.2乙方的权利和责任3.2.1负责与甲方联合建设海南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3.2.2负责海南省节目源的组织集成和播控,并提供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所有直播频道,以及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的市县广播电视台直播频道,以及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拥有版权的最新影视剧内容。3.2.4负责分平台接入的本地视听内容的播出管理,并保证拥有所提供节目内容的合法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2.7负责海南省IPTV本地节目内容的生产、审看及栏目的规划,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丙方权利和责任3.3.1负责IPTV传输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并确保将IPTV集成播控平台提供的节目信号完整安全传输到用户。3.3.2确保IPTV传输网络系统与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无障碍对接,负责制定机顶盒的技术规范,甲、乙方提供的视听节目格式参数及系统对接,应符合丙方IPTV传输系统及终端的相关技术要求。3.3.6丙方负责最终用户的客户服务工作,包括IPTV业务的用户咨询、投诉处理并将涉及到内容的投诉转给甲方或乙方解决。四、产品规划及服务支撑4.1基础包定义用户每月支付一定的月租可收看相应的基本直播和点播节目的内容服务包。甲、乙双方提供至少100路直播频道(其中高清直播频道不少于24路),3万小时以上标清基础点播内容服务,2万小时以上高清基础点播内容服务,月更新内容不少于2400小时。4.3丙方规划和提供便民、支付、生活、交通、气象、旅游、游戏、卡拉ok、电视阅读、中小学教育等增值业务,在甲、乙方纳入统一监管的前提下,由丙方负责具体的业务运营及上下线操作。4.4甲、乙、丙三方同意在丙方负责IPTV业务渠道推广时,同时使用统一呼号和丙方自有IPTV品牌,以提升用户认知。五、收入分配及结算5.1上述产品由丙方负责向用户收取费用,丙方按照以下规则给甲、乙方结算基础包的收入分成:丙方以当月在网全部IPTV用户且三方确认的有效用户数,作为当月基础包结算用户基数,以每户。,按4:6的拆账比例支付给甲、乙方,即甲方所得为。;。作为甲、乙方引入其他内容提供商费用,授权丙方负责对其他内容提供商的具体结算工作,如合作条件发生变化,甲、乙方与丙方重新对该。元结算方式协商一致。八、知识产权约定8.1三方保证本方所提供的内容或技术不存在侵犯任何第四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况。若发生一方因使用对方提供的内容或技术而侵犯第四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版权、商标)或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提供方将承担最终责任,并向本协议受损失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但由于获取方违反具体约定或不当使用所造成的除外。
四、其他事实
为证明海南视听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提交了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官网截图,截图显示,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由总台授权,依法独家享有海南广播电视总台自有独家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互联网直播权利。负责统一运营海南网络广播电视台、IPTV、手机电视、蓝网、公众微信号和微博等新媒体业务。
为证明中超赛事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原告为获得中超赛事节目的权利付出了极其高额的成本,且原告及其授权方依法获得中超赛事的相关权利,并进行公告,被告对于中超赛事权利归属原告主观明知。原告提交了网易体育新闻发表的《2019“为城而战”PP体育新赛季打造中超城市文化》、打款凭证及履行凭证、网易体育新闻发表的(2019赛季中超联赛积分榜》等证据。《2019“为城而战”PP体育新赛季打造中超城市文化》显示,自2004年开赛至今,中超的转播信号已覆盖全球96个国家和地区,预计到2022年,中超市值将达到11.47亿英镑。中超联赛无疑已成为中国商业价值最高的职业联赛之一。打款凭证及履行凭证显示,原告向体奥动力公司分多次打款,共打款5亿元。
为证明原告通过在其网站涉案作品前投放广告和销售会员收益,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影响了原告的收益。原告提交了PP体育会员收费界面网页打印件,其中显示,PP体育平台足球专区会员需198元购买,部分中超赛事会员方可观看。
原告提交了相关合理费用的票据,包括公证费和差旅费共计21922.41元,本案主张合理费用612.6元。其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交票据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关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对体奥公司与原告2018-2025赛季中超联赛授权权利的说明》、《权利确认函》、《关于中超联赛公用信号的情况说明》、《关于“2019赛季中超联赛”与中超公司授权合同履行情况说明》、《中国电信智慧家庭IP电视合作协议》、《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授权书、授权证明、公证书、支付凭证、发票、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视频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国足球协会享有中超赛事含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权利,根据中国足协、中超公司、体奥公司的层层授权。苏宁体育传媒公司享有涉案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超公司作出的授权说明,其确认体奥公司向苏宁体育传媒公司的授权并未超越或违反体奥公司与中超公司在先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体奥公司被许可的授权范围。根据体奥公司出具的《权利确认函》给苏宁体育传媒公司涉案赛事节目的独家网络视频权及网络产品权、制止对授权权利侵权的权利,上述授权所载网络视频权包括通过点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赛事节目。本案中,体奥公司现场摄制后最终形成标准视频信号,而后传输至苏宁体育传媒公司和中央电视台的演播室,两方在接收到公用信号视频基础上,各自添加解说词形成自己的播出版本。苏宁体育传媒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客体系上述公共信号视频。依据前述授权,苏宁体育传媒公司对涉案赛事的公共信号视频事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通过点播方式向公众提供该视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城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井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涉案赛事的公共信号视频系通过在比赛现场设置数台不同机位的录像设备,进行摄像,导演及团队选取各机位拍摄的画面素材,并拾取球场声音信号,最终形成视频。该制作过程体现了在机位摄制、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方式等方面具有创作者的独立思考和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体奥公司最终形成公共信号视频后,以光缆传输和卫星传输两种方式将公用信号同步至中央电视台和苏宁体育传媒公司两方演播室。两方可以各自接收该公用信号视频,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类电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故涉案赛事的公共信号视频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中国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载明关于涉案赛事节目的播出类型为直播、延时转播、重播,即体奥公司对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并未包含涉案赛事节目的点播,即未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包涵的公众可以在选定时间内播放的含义,且该合同明确约定不可将所授权的内容转授权至任何第三方机构。综上,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系在IPTV中提供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构成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具有相应的授权,亦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构成对苏宁体育传媒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按照《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向公众提供视听节目服务活动,涉及多家服务提供单位。被告海南电信公司不是负责运营集成播控平台内容的服务单位,不负责管理节目信号,被告海南电信公司虽然给用户提供了机顶盒,但点播的节目并不是被告海南电信公司提供。综上所述,被告海南电信公司在涉案行为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根据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公开发布的信息,其授权海南视听公司统一运营IPTV业务,海南视听公司应是具体履行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在海南IPTV业务合作中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对其经营涉案IPTV的行为承担责任。综上,本院综合在案证据,依法认定海南视听公司与爱上北京公司联合建设海南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分工合作通过涉案平台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推算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且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方式,性质和过错程度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合理取证费用,并提交了相关合理费用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就本案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合理支出612.6元;
三、驳回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由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