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7民初2700号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118号楼7层70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东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畔1106号源创空间大厦5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8幢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8800元,剩余4400元退还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