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7民初1412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东路5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