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终1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东路5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员工,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原审第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上诉人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苏宁体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简称海南电信)及原审第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爱上公司)、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8457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宁体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海南电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原审第三人爱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了询问。原审第三人***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宁体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苏宁体育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海南电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赛事节目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苏宁体育公司为获取相关权利付出了极其高额的成本。“海南电信IPTV”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其在该平台设立“央视-点播-体育-足球”专区提供涉案赛事节目的点播服务已构成恶意侵权,且获得了高额的违法收益,侵权范围广泛,对苏宁体育公司的独家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二、一审法院对于判赔金额部分的认定理由及依据不具有说服力。其一,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赛事节目为点播,相较于直播而言,在比赛结果已揭晓的情况下,其受关注度和价值度会极大地降低,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其二,一审法院认为苏宁体育公司未提交版权合同予以证明所支付的版权费用,其仅提供了部分付款凭证,且授权权利和内容较为广泛,IPTV平台的点播仅为其中之一。事实上,版权成本系客观事实,且IPTV平台的点播服务在整个授权内容中占有极大比重。其三,一审法院认为海南电信的侵权行为仅涉及海南地区,影响范围较小,与客观实际不符且有失公允。其四,相较于在先案例,本案判赔金额不具有说服力。三、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低,不仅不足以弥补苏宁体育公司的经济损失,亦无法达到制止侵权的震慑效果。本案应综合考虑侵权范围及规模、涉案赛事价值、知名度及影响力以及涉案平台的盈利情况,依法调整判赔金额。
海南电信辩称:海南电信并未侵害苏宁体育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并且,涉案赛事节目商业价值极低,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高,苏宁体育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
爱上公司述称:一、苏宁体育公司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亦不享有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专有维权权利;爱上公司经营管理的涉案央视IPTV平台(即中国广电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享有直播和点播的权利,涉案行为系合法传播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海南电信构成侵权有误。二、涉案赛事商业价值极低,苏宁体育公司并没有付出高额成本。涉案传播行为合法正当,未有任何主观过错,亦未对苏宁体育公司造成任何影响。三、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计算出涉案赛事每场的授权金额仅为几十元,一审法院关于判赔金额部分的认定理由合理正确,但金额明显过高,违背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
***司述称:***司系涉案赛事在IPTV平台播放的唯一权利方,且有权对所享有的权益进行转授权。基于***司授权,苏宁体育公司拥有涉案赛事在IPTV平台进行直播、点播及维权的权利,主体适格。关于授权平台,***司对苏宁体育公司的《授权证明》明确约定,授权平台可根据双方不时的约定更新。此外,涉案IPTV平台的运营方及经营者并非中央电视台,况且,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本身并不享有涉案赛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无权将涉案赛事内容转授权至任何第三方机构,故涉案IPTV平台无权播放涉案赛事。
苏宁体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海南电信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海南电信IPTV”提供2019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十三轮-上海上港VS广州恒大”赛事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2.判令海南电信赔偿苏宁体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费用2万元;3.判令海南电信在“海南电信IPTV”首页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苏宁体育公司主张涉案赛事节目权利的相关事实
2017年1月18日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本会作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财务权利等。(二)本会可根据需要以单独、合作或授权等方式行使上述权利。
2013年3月5日,中国足球协会出具《授权书》,载明内容概括如下:依照《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超联赛的所有权利的拥有者。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权利、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和版权等。我会授权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超公司)代理开发经营中超联赛的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各种多媒体版权,中超联赛冠名权、赛场广告权、专项物品供应权,中超联赛形象设计、信息资源、品牌资源等无形资产,中超联赛可能产生的其他权利和资源(不包括俱乐部自身资产所形成的资源)。允许中超公司对上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开发和推广,有权进行洽谈、谈判及签署相关协议等。本授权为中国足球协会对中超联赛资源代理开发经营的唯一授权,有效期十年(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2日,中超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中超公司授权***司拥有2016-2020赛季中超联赛以下权益:1.独家全部240场比赛公共信号制作权。2.中国大陆境内全国卫星电视台和地方卫星电视台独家电视转播权和独家电视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3.中国大陆境内地方电视台(非卫星频道)独家电视转播权和独家电视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4.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独家新媒体网络视频权和独家网络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新媒体是指除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外,基于数字和网络等新技术支撑下的媒体形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媒体(网站、互联网电视、OTT、网络广播、搜***等)、移动终端(手机、平板电脑等)、新型电视媒体(IPTV、互联网电视、OTT、数字电视)及在合同存续期间随着技术革新出现的所有新兴媒体形态和新兴终端。授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中超公司于2019年5月5日作出《关于中超公司对体奥动力与苏宁体育2018-2025赛季中超联赛授权权利的说明》称:中超公司与***司于2018年签订《2018-2025中超联赛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及版权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中超公司授权***司获得中超联赛的独家性或者排他性中超联赛全部比赛公用信号制作权(包含集锦编辑制作)、独家赛事转播权、独家赛事数据等权益,并获得中超联赛视音频节目的全媒体版权使用权和转授权权利。”***司向苏宁体育公司授权2018-2025赛季新媒体权利独家授权并未超越或违反***司与中超公司在先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由***司被许可的授权范围。
***司于2019年3月1日作出对苏宁体育公司的《授权证明》,载明内容概括如下:1.授权期限: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2.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包括澳门和台湾);3.授权赛事:2019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包括全部二百四十(240)场比赛,以及开幕式、颁奖活动在内的所有联赛官方活动;4.授权内容:现场直播比赛节目、延迟播出比赛节目、可对授权内容进行剪辑、制作中超联赛网络音视频节目;5.授权权利:(1)授权内容的独家网络视频权及网络产品权;(2)授权内容在经***司确认的特定频道的数字电视转播权;(3)独家广播传播权及广播产品权;(4)在商业广场、电影院、酒吧、卡拉OK厅等公开场所独家向公众提供播放、下载、阅读、展示、显示服务的权利;(5)制止对授权权利的侵权的权利;6.授权平台:苏宁体育公司集团控股运营的、控制运营的或与苏宁体育公司集团之外的主体联合运营且基于授权播出方式的新媒体平台;7.播出方式:任何现行可行的基于新媒体的播出方式(“新媒体”指传统电视渠道之外可用于传输赛事相关内容的任何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无线网络、2G/3G/4G/5G网络、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数字视频广播(DVB)、数字电视(Digital TV)、基于OTT设备的媒体、**电视)。苏宁体育公司及其关联机构有权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以阻止对授权内容中节目及剪辑的未经授权的传输或分发,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苏宁体育公司已经或者将要采取上述法律措施。
***司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权利确认函》载明,就《授权证明》中所列授权权利“(1)授权内容的独家网络视频权及网络产品权”进行明确如下:网络视频权:经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由中超公司具体开发经营授权的,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中超联赛,许可网络媒介,使用、利用比赛直播公共信号内容或自行采集的直播信号内容、其他电视台的直播信号内容、直播视频流、实况录像、新闻报道及比赛片段、赛事集锦、专题报道,剪辑、短视频、Gif等动态图片等所有赛事版权客体,通过同步实时直播、转播、延时转播、实况录播、重播、点播、轮播、其他线性及非线性传输和播放、图文直播和点播、VR、虚拟演示的2D或3D效果的播放方式或其他有线无线传播方式,向公众或者特定群体提供中超联赛比赛和相关活动及其赛事版权客体的传输和播放的权利。确认苏宁体育公司于《授权证明》所列授权期内,就中超联赛享有包括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直播权、网络转播、轮播在内的独家网络视频权以及网络产品权。苏宁体育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就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等所有法律维权措施。本确认函未涉及事项,与《授权证明》所约定内容一致。
2019年12月1日,***司出具《关于中超联赛公用信号的情况说明》,其中载明:***司拥有2018-2025赛季中超联赛的公用信号制作权,负责中超联赛公用信号制作执行。2019-2020赛季中超联赛系由***司按照《中超联赛公用信号转播手册》规范之要求进行拍摄制作。***司通过在比赛现场设置数台不同机位的录像设备,拍摄比赛画面、拾取球场声音信号,导演及团队选取各机位拍摄的画面素材。经由***司负责现场摄制,最终形成标准高清视频信号,而后以光缆传输和卫星传输两种方式将公用信号同步至中央电视台和苏宁体育公司两方演播室。两方在接收到的原始公用信号视频基础上,各自通过添加解说以及在赛事开场、中场等时段穿插广告或集锦,分别形成CCTV5版本和PP体育版本,但两方播放的整场比赛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实际一致,即为***司创作的赛事公用信号版本。苏宁体育公司确认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客体即为***司制作的公用信号版本。
中超联赛的全称为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共16支球队参加。中超联赛2019赛季于3月1日开始,12月1日收官,采取主客场循环赛制,共计30轮240场比赛,不设置决赛,而是采用积分制,***结束后积分最高者为冠军。涉案赛事为中超联赛2019赛季第13轮上海上港VS广州恒大,比赛时间为2019年6月14日。从苏宁体育公司提交的涉案赛事公共信号版本视频可见,比赛视频由多机位共同摄制,导演根据比赛进程和发展变化选取了近景镜头、跟镜头、远景长镜头、俯镜头、特写等各种镜头和各种慢动作回放展现比赛的发展变化和亮点细节。其中机位摄制、镜头切换、拍摄画面的选择和剪辑均为具有选择性的运用,体现出比赛的特点和细节。
一审审理中,苏宁体育公司主张为取得2019赛季中超联赛独家网络视频权和网络产品权,其向***司支付10.8亿元许可费用,折合每场比赛450万元。但经询问,苏宁体育公司、***司均未提供双方之间的授权合同;苏宁体育公司提交了部分许可费发票,票面金额合计约5亿元。
二、被诉侵权事实
2019年6月24日,苏宁体育公司代理人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钓鱼台·***1幢1**12层出电梯口右侧的第一间房屋内进行证据保全。录像中显示该房屋内电视机连接“中国电信”机顶盒并开机后,画面左上角显示“中国IPTV-海南”标识,依次选中“央视”“点播”“体育”“足球”“上海上港-广州恒大(中超第13轮)HD”后进入涉案赛事播放画面,画面左上角显示“CCTV5体育”。播放过程中可以进行快进操作。
经比对,上述公证视频内容中已录制的部分与苏宁体育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赛事公共信号版本视频的相应部分一致。
三、关于海南电信、爱上公司抗辩所涉事实
《中国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载明,甲方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简称央视体育频道)、乙方***司达成如下约定:赛事名称:2018-2025中国平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赛事电视信号/节目制作方:***司,赛事电视信号/节目版权归属方:中国足球协会。播出类型:直播、延时转播、重播,播出内容包括赛事正赛、新闻报道及根据赛事内容制作的赛事集锦和其他自制节目。播出时长:中超联赛每轮两场比赛,其中一场原则上为周六晚间时段,另一场任选;另外授权10场比赛用于场次调剂,但每轮播出不超过3场比赛……新媒体除70场电视场次以外,每轮比赛另选2场,共130场比赛。播出时段:中超联赛每轮原则上一场比赛在周六晚间播出,其他场次由甲方自主选择。播出平台:CCTV5、CCTV5+、风云足球:中央电视台拥有、运营和/或管理的网站、客户端软件及APP、IPTV、OTT等平台播出,其中IPTV及OTT权利不包括每轮单选的两场新媒体场次(共60场);且不可将所授权的内容转授权至任何第三方机构。许可期限:赛事播出之日起一年内。许可性质:全国卫视独家授权等等。一审审理中,***司明确就涉案赛事节目对央视体育频道的授权仅包含直播、延时转播、重播三种播出方式,不包含点播;播出平台中的IPTV平台仅限于中央电视台管理或运营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不包含涉案IPTV平台,且中央电视台不享有转授权的权利。
根据广电总局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的各项通知可知,IPTV集成播控平台是指对IPTV节目从播出端到用户端实行管理的播控系统,包括节目内容统一集成和播出控制、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子系统。IPTV实行两级架构,中央设立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由中央电视台组织建设;各省设立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采用的是中央电视台统一设计和开发的系统软件、电子节目指南(EPG)管理、BOSS管理系统、统一的用户认证和计费等,对外采用统一的品牌、统一的“中国广电IPTV”播出呼号,并且实行严格准入管理。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主要负责:全国性节目源的集成、分发和播出情况监看;IPTV分平台在全国统一管理的基础上,主要负责本地区节目源的集成和播出情况监看等。分平台负责与所在省IPTV传输系统进行具体技术对接,负责将总平台传来的节目信号与本省内容服务平台的节目信号集成在一起,经一个统一接口接入到本省IPTV传输系统。各省未建成符合要求的IPTV分平台、没有与总平台对接之前,不得擅自提供信号。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全国性IPTV内容服务平台和省级内容服务平台、IPTV传输服务企业均应取得总局颁发的具有相应许可项目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之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
爱上公司系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运营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的主体。2019年4月,爱上公司(甲方)、海南广播电视总台(乙方)与海南电信(丙方)签订《IPTV业务合作协议》,其中载明:一、总则。1.1 甲、乙、丙共同承诺三方在海南省合作所开展的IPTV业务符合国家各项政策和法律规定,今后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若发生变化,本协议相关合作条款可根据变化进行相应调整。1.2 丙方享有甲、乙方在海南省所开展的IPTV业务优先合作权,支持IPTV新的产品形式的合作发展,以满足用户需求。1.3 甲、乙方通过IPTV总分集成播控平台所集成的所有IPTV节目内容传送到丙方IPTV传输系统,丙方确保只将之传送给甲、乙、丙三方认可的IPTV用户,不向此之外的其他用户和业务提供服务。1.4 甲、乙、丙三方发挥各自优势,突出IPTV业务本地特色,用适合本地的EPG呈现、管理模式、市场营销以及推广活动,共同发展IPTV业务。二、合作原则。2.6 甲、乙、丙三方共同洽谈,确定三方的权利义务、系统对接、用户发展、收入分成及结算等事宜。甲、乙、丙三方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市场营销和推广活动,共同发展IPTV业务。综合考虑平台建设和运营、内容集成、网络建设和运营等因素,三方按约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分享IPTV业务收入。2.7 鉴于IPTV业务是创新性、跨行业融合的综合业务,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三方应本着共同发展、公平对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可探索多种合作模式,发挥各自优势,开展IPTV业务。三、三方权利和责任。3.1 甲方权利和责任。3.1.1 负责制定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海南省分平台的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开发和提供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的系统软件,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技术方案涉及IPTV传输系统的系统、终端、对接接口标准等方面内容的,甲方参照丙方的技术标准,与丙方协商制定。)3.1.2 负责组织建设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指导乙方建设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3.1.3 负责全国性节目资源的组织和提供,并负责接入IPTV内容服务平台,同时负责全国性的IPTV节目内容的生产、审看和产品规划,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2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3.2.1 负责与甲方联合建设海南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3.2.2 负责海南省节目源的组织集成和播控,并提供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所有直播频道,以及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的市县广播电视台直播频道,以及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拥有版权的最新影视剧内容。3.3 丙方权利和责任。3.3.1 负责IPTV传输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并确保将IPTV集成播控平台提供的节目信号完整安全传输到用户。3.3.2 确保IPTV传输网络系统与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无障碍对接,负责制定机顶盒的技术规范,甲、乙方提供的视听节目格式参数及系统对接,应符合丙方IPTV传输系统及终端的相关技术要求。3.3.3 负责IPTV市场推广、业务受理、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客户服务及日常维护等支撑系统的建设。3.3.4
根据市场运营情况,丙方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海南省的IPTV产品规划、产品定价、IPTV业务推广等工作。3.3.5 丙方承诺向甲、乙方定期提供IPTV传输系统上的用户发展及节目收视情况数据,详细数据的提供方式及具体数据要求三方协商约定。3.3.6 丙方负责最终用户的客户服务工作,包括IPTV业务的用户咨询、投诉处理并将涉及到内容的投诉转给甲方或乙方解决。四、产品规划及服务支撑:4.1 基础包定义。用户每月支付一定的月租可收看相应的基本直播和点播节目的内容服务包。甲、乙双方提供至少100路直播频道(其中高清直播频道不少于24路),3万小时以上标清基础点播内容服务,2万小时以上高清基础点播内容服务,月更新内容不少于2400小时。4.2 产品的具体内容细节及节目内容服务约定。4.3 丙方规划和提供便民、支付、生活、交通、气象、旅游、游戏、卡拉ok、电视阅读、中小学教育等增值业务,在甲、乙方纳入统一监管的前提下,由丙方负责具体的业务运营及上下线操作。4.4 甲、乙、丙三方同意在丙方负责IPTV业务渠道推广时,同时使用统一呼号和丙方自有IPTV品牌,以提升用户认知。五、收入分配及结算。5.1 上述产品由丙方负责向用户收取费用,丙方按照以下规则给甲、乙方结算基础包的收入分成:丙方以当月在网全部IPTV用户且三方确认的有效用户数,作为当月基础包结算用户基数,以每户8元/月计提给甲、乙方:其中6元扣除7%的坏帐率后与甲、乙方进行分成,即分成单价每户5.58元/月(税前金额),按4:6的拆账比例支付给甲、乙方,即甲方所得为2.23元/户/月,乙方所得为3.35元/户/月;2元作为甲、乙方引入其他内容提供商费用,授权丙方负责对其他内容提供商的具体结算工作,如合作条件发生变化,甲、乙方与丙方重新对该2元结算方式协商一致。十、合作期限。10.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于2019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合约期满后如三方无异议,合同顺延一年。本协议生效后,结算分成追溯至2019年1月1日。
一审审理中,爱上公司认可涉案赛事节目系由其负责运营的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提供。
四、其他事实
苏宁体育公司曾于2019年2月在PP视频网站发布声明,称其系“2019赛季中超联赛”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的所有者;并于2019年6月27日向海南电信的注册地址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提供“2019赛季中超联赛”的侵权行为。海南电信表示未收到上述邮件,且从政策和技术上来讲其均无法停止涉案行为,但在接到本案起诉状后爱上公司已经停止涉案赛事的点播服务。苏宁体育公司对海南电信及爱上公司所称已经停止的事实不予认可。
为证明中超联赛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苏宁体育公司提交了包括***司从中超公司获得5年公共信号制作及版权的价格为80亿元、苏宁体育公司自***司获得2017年中超联赛新媒体版权的授权价格为13.5亿元等在内的众多网络报道,以及中超联赛各场次观众人数统计等等。爱上公司主张涉案赛事为点播,关注度和经济价值均极低,并提交另案中其他省市IPTV后台数据显示点播量为几次到几十次不等。
办理海南电信IPTV业务需缴纳机顶盒费230元,接入电信电视直播版服务费10元/月,光接入电信电视尊享版服务费15元/月。有媒体报道称,至2016年8月,海南IPTV用户超过60万户。
苏宁体育公司主张本案支付包括公证费、差旅费和律师费在内的维权支出合计20 000元,并提交了包含涉案赛事在内的点播多场赛事的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合计17 000元,住宿费发票227.41元以及机票订单1775元,未提交律师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涉案赛事的公共信号视频系***司通过在比赛现场设置数台不同机位的录像设备,进行摄像,导演及团队选取各机位拍摄的画面素材,并拾取球场声音信号,最终形成视频。该制作过程体现了在机位摄制、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方式等方面具有创作者的独立思考和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司最终形成公共信号视频后,以光缆传输和卫星传输两种方式将公用信号同步至中央电视台和苏宁体育公司两方演播室。两方可以各自接收该公用信号视频,说明该视频处于可复制的状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类电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故涉案赛事的公共信号视频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本案中,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中超公司代理开发经营中超联赛的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各种多媒体版权,中超公司将2016-2020赛季中超联赛公共信号制作权授权给***司。苏宁体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客体系上述公共信号视频,***司系该公共信号视频的制作者,对于涉案赛事节目画面享有权利。海南电信、爱上公司在一审审理中对于苏宁体育公司获得授权链条予以确认,但不认可其中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超公司作出的授权说明,其确认***司向苏宁体育公司的授权并未超越或违反***司与中超公司在先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由***司被许可的授权范围。根据***司出具的《权利确认函》,其于2019年3月1日授权给苏宁体育公司涉案赛事节目的独家网络视频权及网络产品权、制止对授权权利侵权的权利,上述授权所载网络视频权包括许可网络媒介使用、利用比赛直播公共信号内容或自行采集的直播信号内容通过点播等方式,向公众或者特定群体提供赛事版权客体的传输和播放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司出具的《权利确认函》包括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苏宁体育公司经***司授权,享有涉案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苏宁体育公司提交公证书显示,涉案IPTV平台提供涉案赛事的在线点播服务,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赛事节目的视频。经比对,涉案公证视频内容中已录制的部分与苏宁体育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赛事公共信号版本视频的相应部分一致,可以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涉案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该行为侵害了苏宁体育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海南电信、爱上公司根据IPTV政策性文件以及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已获得涉案赛事节目合法授权许可的抗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就本案而言,一方面,根据《中国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及***司在本案中的确认,央视体育频道取得授权的涉案赛事节目的播出类型为直播、延时转播、重播,不包含点播,即未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包含的公众可以在选定时间内播放的含义,且不可将所获授权内容转授权至任何第三方机构。另一方面,广电总局颁布的政策性文件仅涉及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并未具体涉及节目内容及权利类型,并无指向涉案赛事节目的使用授权。综上,海南电信、爱上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苏宁体育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系针对同一事实,鉴于被诉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已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中做出评判,苏宁体育公司的权利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复保护。
根据《IPTV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及当事人陈述,侵权赛事节目系爱上公司提供,但海南电信与爱上公司针对IPTV业务进行深度合作经营,双方具有共同提供作品的意思联络,实施了分工合作提供作品的行为,并对由此获取的经济利益进行分配,构成分工合作的侵权行为。故苏宁体育公司要求海南电信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苏宁体育公司要求海南电信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现无证据证明苏宁体育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所受不良影响,且通过经济赔偿方式已足以弥补其损失,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因苏宁体育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或海南电信因此所获收益,一审法院将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可能给苏宁体育公司造成的损失;苏宁体育公司为取得涉案赛事节目授权所付出的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其中特别考虑到以下因素:1.中超联赛的商业价值较高,但足球比赛非常讲究时效性,一般而言直播赛事的受关注度和价值最高,在比赛结果已经揭晓后,重播、点播的受关注度和价值会极大地降低。从海南电信提交的后台数据来看,涉案赛事的点播量较低。2.苏宁体育公司虽声称为获得中超联赛2019赛季新媒体权利支付10.8亿元许可费,但并未提交相应的合同及全额付款凭证,同时从***司向苏宁体育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来看,其支付许可费所获得的权利内容和范围较为广泛,在IPTV平台内的点播权利仅为其中之一。3.IPTV平台架构分为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各省级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本案仅涉及海南省“海南电信IPTV”范围内的点播行为。4.媒体报道截至2016年8月,海南IPTV用户超过60万。
关于苏宁体育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一审法院根据现有票据并结合律师出庭情况,以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为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海南电信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中国IPTV-海南”提供涉案赛事节目的点播服务;二、海南电信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宁体育公司经济损失20 000元;三、海南电信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宁体育公司合理支出5000元;四、驳回苏宁体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苏宁体育公司认为公证视频过程中其并未点击选中“央视”,而是鼠标停留自己跳转所致。爱上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司对苏宁体育公司的《授权证明》的事实查明不够完整,未描述其附件一即《授权平台清单》。该清单第4点载明:“4.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平台4.1PP体育专区4.2领权方集团与其他主体联合运营且带有‘PP体育’标识的IPTV平台”,表明苏宁体育公司在IPTV领域的授权使用范围仅限带有“PP体育”标识的PP体育专区。对此,苏宁体育公司与***司均称《授权证明》明确约定,授权平台可根据双方不时的约定更新。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二审中,苏宁体育公司向本院另行提交了多份在先判决,其中包括(2019)皖0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7419号民事判决书、(2020)**终270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4民初46140号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等,用以证明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低,且与在先案例裁判标准不一致。海南电信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对其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爱上公司认为判决书仅可作为参考材料。
爱上公司向本院另行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及涉案赛事视频截图、“PP体育”网站“中超联赛2019赛季”搜索结果页面截图,用以证明苏宁体育公司就涉案赛事不享有点播的权利,无权单独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通知(2011年10月28日施行),其中规定有“目前阶段,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在功能上以支持视频点播和图文信息服务为主,暂不得开放广播电视节目直播类服务的技术接口”等内容,该通知结合《中国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用以证明中央电视台有权将涉案赛事在其IPTV平台进行直播、点播等,涉案行为合法正当。
3.在先判决3份,即(2019)粤0304民初46140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终10859号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爱上公司经营管理的系中央电视台自有的IPTV,其与落地传输的省级电信运营商等均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4.案外人关于体育赛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偿许可合同及在先判决2份,用以证明涉案赛事的点播无商业价值,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高。
苏宁体育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且不认可上述证据2系法定的证据类型,亦不认可(2019)粤0304民初46140号民事判决书及案外人关于体育赛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偿许可合同的真实性。海南电信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
另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951号民事裁定,该裁定针对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宁体育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该裁定认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IPTV被称为“交互式互联网电视”,应当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由电信企业负责为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的业务。在涉及IPTV案件中,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签订并严格履行了IPTV业务合作合同,且被诉侵权内容不由电信企业提供,鉴于电信企业既未提供被诉侵权内容,又对集成播控平台中的具体内容无控制权,可以认定电信企业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电信企业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本院询问笔录、(2021)最高法民申5951号民事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IPTV被称为“交互式互联网电视”,应当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由电信企业负责为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的业务。本案中,根据爱上公司、海南广播电视总台以及海南电信三方签订的《IPTV业务合作协议》,爱上公司负责全国性节目资源的组织和提供,并负责接入 IPTV 内容服务平台,同时负责全国性的 IPTV 节目内容的生产、审看和产品规划,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南广播电视总台负责海南省节目源的组织集成和播控;海南电信负责IPTV 传输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并确保将IPTV 集成播控平台提供的节目信号完整安全传输到用户。在案并无证据表明涉案赛事节目由海南电信提供,而爱上公司在一审审理中明确认可涉案赛事节目系由其负责运营的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提供。因此,鉴于海南电信既未提供涉案赛事节目,又对集成播控总平台提供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无控制权,故可以认定其在本案中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不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海南电信与爱上公司实施了分工合作提供作品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苏宁体育公司针对海南电信的一审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故本院对苏宁体育公司和海南电信的其他上诉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所述,海南电信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苏宁体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457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 980元,由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 750元,由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范米多
审 判 员 ***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