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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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7民初1714号之一
原告:厦门鸿鹿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岐山北路770号506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2PBJ2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孜,河北冀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东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九佛建设路115号2005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鸿鹿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鸿鹿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厦门鸿鹿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4100元,剩余3075元退还原告厦门鸿鹿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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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