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1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百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80号(1号商网楼)。
法定代表人:洪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贵林食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工业园金桂路。
法定代表人:舒贵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百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贵林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皖1523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安徽贵林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百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二、被告安徽贵林食品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6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预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7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安徽百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4元;由被告安徽贵林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39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与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其名下有位于舒城县的房产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抵押且有多轮查封。执行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于2021年4月2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被执行人安徽贵林食品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4月29日,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但囿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客观限制,即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徽贵林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相关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徐应保
审 判 员 朱艺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 萌
书 记 员 金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