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百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752号
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
法定代表人:孙成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红,舒城干叉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安徽百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80号(7号商网楼)。
法定代表人:洪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诚,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本银,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第三人:龚义聪,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百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龚义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1元,由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仪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肖肖
书 记 员 金方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