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百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6052号

原告:安徽百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商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14620R(1-1)。

法定代表人:洪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超,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平,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城水云间**商办用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

法定代表人:周先发,总经理。

原告安徽百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8日,原告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承担舒城县杭埠镇污水处理厂工程BT项目的投标、施工,原告负责设备制作、安装部分,被告负责基建施工部分。2013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联合中标舒城县杭埠镇污水处理工程,后安徽杭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上述工程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包,合同工期为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10月6日。案涉工程由原告与被告具体施工,其中原告按约定负责环保设备部分安装,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基建部分施工,并约定工程款由安徽杭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付款至被告账户。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案涉工程项目土建部分审定价为9928541.33元,工艺设备部分审定价为9905801.38元,合计19834342.71元。因原告负责的工艺设备安装经二次招标,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经最终审定价为7639945元,故原告应得工程款为2265856.38元。原告至今仅收到工程款1271686.27元,被告尚欠付原告994170.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94170.1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44977.03元(违约金按年利率6%,自2015年1月8日起暂算至2020年9月2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共计1339147.1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其管辖为一般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城水云间**商办用房,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辖区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英平

人民陪审员  汪银星

人民陪审员  胡章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