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187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利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办公楼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海利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
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