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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187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利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办公楼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海利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 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