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利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1873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利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办公楼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利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3年5月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