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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八方缘传媒有限公司、连城县莲峰镇迷你足浴城与连城县莲峰镇迷你足浴城、林景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连民初字第1091号 原告福建八方缘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59243-7),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幢**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连城县莲峰镇迷你足浴城,个体工商户,所在地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 被告***,男,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八方缘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城县莲峰镇迷你足浴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纠纷已妥善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八方缘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八方缘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