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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八方缘传媒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连执字第40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八方缘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59243-7),住连城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 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