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114民初16384号
原告:佛山市XX区高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系广XX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刘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SDZZ2020-(枣庄市中一期)-Z0214-20201013-001)一份,约定
由原告作为卖方,向被告2承接的被告1“枣庄市中碧桂园一期
一标8、15、16、17#楼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项目”供应腻子/涂
料。截至2023年8月1日,被告1、2尚欠货款71,499.22元
未予支付。合同约定该案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沈阳市于洪区管辖,
现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沈阳腾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
状一份,内容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第
5.3.1条款约定被答辩人未按第五条第1款向答辩人及第三方提
交资料造成付款延误,由被答辩人承担延误后果;合同第五条第
1款约定:被答辩人在每次供货后,答辩人与被答辩在该批次送
货单上签字盖章确认;答辩人在被答辩人“送货单”所加盖公章
明确载明了“签订合同、承诺、定价、结算、财务收付款加盖此
项目章无效”;被答辩人所提交的送货单很明显涉及结算产值,
答辩人加盖的项目章中明确备注此类行为加盖项目章无效;换言
之,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交的送货单因三方主体印章存在重大
瑕疵,不能作为定稿结算的依据。故在结算产值未确定的情况
下,答辩人认为对被答辩人的付款条件不成就,答辩人请求法院
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福建八方缘公司辩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缺乏事实基
础,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及被告沈阳腾越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结算方式:甲方福建八方缘公司委托丙方腾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