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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黄田镇人民政府、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2民初2638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八方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557592437U,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隔川镇隔川村隔川新街9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古田县黄田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2227004048239P,住所地古田县黄田镇江滨路2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八方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福建八方缘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申请追加古田县黄田镇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22年10月21日,***以福建八方缘建设有限公司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并付清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福建八方缘建设有限公司与古田县黄田镇人民政府就工程款纠纷,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8元,减半收取计261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靓喨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