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4225号
原告:福建八方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连城县朋口镇建新段B8-B11号2层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55759243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华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285号丰***(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0001M39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八方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华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八方缘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八方缘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八方缘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福建八方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