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永阳街道广成新天地2-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行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溧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苏0117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所欠垫付款本金及诉讼费共计5275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之前挂靠申请人公司承接工程,因经营不善负债较多,目前其居无定所且已有多起案件涉诉执行,名下也查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及车辆等价值大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申请人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表示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查询查控材料、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案件实际状况。本案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7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启辉
审判员 芮 敏
审判员 卞卫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