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广城新天地2-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行燕,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关于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7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万跃支付劳动报酬24054元;二、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有权向***进行追偿。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24054元支付给万跃后向***进行追偿。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先后两次通过最高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目前该车辆已被本院查封,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省高院“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人社、公积金、不动产、银行等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在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无社保缴纳信息,在南京公积金中心无公积金缴纳信息,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4月19日,本院依职权前往南京市溧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1年6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240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7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启辉
审判员  芮 敏
审判员  朱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喻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