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7民初6917号
原告:上海荣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荣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荣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荣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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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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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