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康益生菌(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世卓科技有限公司与微康益生菌(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8087号 原告:上海世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36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微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西段方汇花园北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微康益生菌(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10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世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微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微康益生菌(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世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上海世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