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3543号
原告:***,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火石公共导向标识系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火石公共导向标识系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谢见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