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火石公共导向标识系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埃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火石公共导向标识系统设计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真实的住所根本不在所谓的注册地,原审法院以注册地确定管辖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本案合同中约定了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在国家工商行政机构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被上诉人向注册地起诉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