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2民特352号 原告: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开发区和达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人资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