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2民特352号
原告: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开发区和达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人资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