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2民初18119号
原告:西安金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中源汽配港A2排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CBH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盈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佳家文景花园2-10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8359199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金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盈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西安金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金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