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4民初1101号
原告: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某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某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