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航天新城分公司、陕西盈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2218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航天新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盈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航天新城分公司、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盈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