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江蓬法执字第254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4江蓬法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江蓬法执字第25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