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泉州丰泽区扬帆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703执保893号 原告: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江门市蓬江区永盛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泉州丰泽区扬帆五金贸易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花苑**#**号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丰泽区扬帆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3274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27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西环路64号之一502室XXXX。 二、在人民币14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泉州丰泽区扬帆五金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