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703民初3274-1号
原告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江门市蓬江区永盛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丰泽区扬帆五金贸易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花苑**#**号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丰泽区扬帆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1617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837元,由原告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