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天津华鑫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03执保696-1号 原告: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永盛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鑫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五号桥西700米新立街道招商总部大楼2门3楼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鑫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天津华鑫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1400000元的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西环路64号之二504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7)粤0703民初3284-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3民初3284-1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广东科杰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西环路64号之二504室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告天津华鑫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其中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查封的财产将自动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