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703执恢25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永盛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68414040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佳恩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与古井大道交叉口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U6WTG3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和麒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曹乐新围二巷1号2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5HP2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佳恩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和麒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7民终6695号、(2021)粤0703民初441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佳恩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和麒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科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9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
1.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安徽佳恩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JTDM-700的钻铣中心100台,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未能成交,变卖流拍价为840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因本院原查封的100台设备仅剩余34台,其余66台设备下落不明,本院裁定将剩余的34台设备作价285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2856000元。
2.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安徽佳恩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道××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在建工程,得款12840077.6元。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因被执行人安徽佳恩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方案提出异议,现该方案仍未生效,故拍卖得款暂未能发放。
3.于2023年12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佳恩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皖SQ××**、皖SW××**、皖SY××**号车辆,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起计两年。
三、对被执行人安徽佳恩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和麒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03执恢2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徽佳恩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和麒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科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