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与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1民初432号
原告:***,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新正街正阳路东侧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77154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69843583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