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认定工伤决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陕7101行初139号 原告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城关镇新正街正阳路东侧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771547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城关镇平安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6016056746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阁公司”)与被告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平利县人社局”)、第三人***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中,经本院释明,被告平利县人社局依法作出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已送达原告凯阁公司和第三人***。为此,原告凯阁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凯阁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